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促使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8日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该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通告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进行评估,并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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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