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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8-11-15 15:04:23

汕头市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汕头市环境保护协会 ,英文名为Shant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SE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 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发经营等方面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汕头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秘书处设在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建设大厦八楼8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开展行业政策与信息宣传、展览、交流与培训、技术与咨询服务 

(二)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环保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技术水平,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 响应政策号召,为政府服务,充当环境管理部门与环保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在政策范围内作为政府环保计划的实现与环保企业的实施之间的助推平台 

(五) 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六) 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生态环境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本市从事与环保产业相关的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备有一定的技术能力

(四)  应持有合法的相关证件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营能力

(四)应持有合法的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与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

(八)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等)。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政策、规章允许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理事、监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以上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者会员代表)的约 1/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

(二)在本行业内其政治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得到相当的肯定;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从理事会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日以上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六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

(二)在本行业内其政治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得到相当的肯定;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38000 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16000 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四)监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200 元。

如果会员为科研、教育等非盈利机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豁免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深刻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2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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