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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

2019-2-14 11:16:10

2019年115日,《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潮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对依法推进该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重点管控。贯彻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潮州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应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列条目、排清单,作出详实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项目施工和企业生产等重点领域,强制要求在道路建设和管线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覆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在产生扬尘、粉尘污染的陶瓷制作、瓷泥生产、不锈钢抛光等生产过程中,配套污染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二、完善全域监管。将扬尘污染纳入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分析空气质量,并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违法情形等条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要求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并严格落实执行。完善扬尘污染应急处置程序,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加大整治力度。按照立法权限,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最高可罚款20万元并采取停业停工强制措施,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力,引导群众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与此同时,鼓励公众参与防治扬尘污染,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家解读

 

让扬尘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是该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为了更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庄瑾瑜。

记者:空气质量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条例》如何确定适用范围?

庄瑾瑜:根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市容保洁、绿化作业、采石取土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记者:该《条例》具有哪些创新性举措或亮点?

庄瑾瑜:条例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坚持依法立法和问题导向的原则,从我市地方实际和提高可操作性出发,尽量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实现良法善治。该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细化量化防治措施。《条例》结合有关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和实践经验,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措施进行了细化具体,避免了二次立法,达到立法管用、可行的目的,比如规定工地设置围挡或围墙的高度、裸地不作业时限等具体量化要求;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等。

二是优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科技手段监管扬尘,明确提出市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并定期公布和及时共享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既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也有权投诉举报各级政府、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条例》还明确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期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是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责任及措施。《条例》突出防治责任主体,抓住扬尘污染防治的关键所在,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并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监理责任;规范共治实施主体,明确作业各方的共治责任,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分门别类明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领域,如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堆场、道路保洁等,按其不同特性规定具体防治要求。

记者:《条例》中政府部门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庄瑾瑜:就我市实际情况看,扬尘源数量多,分布区域大,涉及领域广,监管难度比较大。按照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推行的地方政府负责制,《条例》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责任归属;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确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庄瑾瑜: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实施《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建议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明确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担负起主导和监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扬尘宣传、信息公开力度;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上下协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监管新局面;深入推进扬尘污染联防联控综合整治,运用信息化监管和动态检查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扬尘,确保我市扬尘管控取得实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经济处罚、查封扣押、停工或停业整治等手段,打出组合拳,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着力建设绿色美丽家园,通过务实举措造福群众。

 

法律解读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一部细化性、可实操性的地方性法规。本报整理《条例》部分条项,以飨读者。

《条例》总体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扬尘污染防治一岗双责的原则,细化落实各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章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搅拌、物料运输、物料堆场、绿化作业、矿山作业、工业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装饰装修作业、现场检查、应急措施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此外,道路绿化作业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生产企业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者将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渣土、煤炭、灰浆、垃圾等散装物料运输问题,一旦管理不当,容易形成移动式扬尘污染源。《条例》明确,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通行时间行驶。违者将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值得一提的是,装饰装修施工同样需要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条例》明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出现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行为,将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公众号